法律问答

外资企业独资,资本公积为零,到要求時间也未注资,再此全过程中,以招商项目吸引住投资人项目投资或者以新项目为由贷款,但资产及时后该企业法人代表将一部份资产用以本人应用,都不偿还,是不是组成挪用资金罪?(新项目存有)感谢

其它
2020-03-09 10:48:5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挪用资金罪依据刑法,需要根据以下条文进行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挪用资金罪构成条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如果挪用资金后被依法刑事拘留的情况系,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由此可以看出,如果不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因为涉嫌挪用资金而被依法刑事拘留的,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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