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和丈夫离婚三年多了,我是孩子的监护人,孩子的父亲支付生活费用,现在孩子的父亲已经再婚并生了孩子,我可以把孩子父亲一半的孩子费一起拿走吗?

离婚
2020-03-06 09:51:1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再婚后的子女关系是较为复杂的,主要是继父母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较为复杂的,那么再婚后孩子的监护人怎么确定?以下案为例,希望可以帮到您。
    【案情】
    赵某与代某原系夫妻关系,2002年生一女孩赵小某。
    2007年赵某与代某离婚后,孩子随母亲代某共同生活。后代某与陈某结婚,孩子亦随代某与陈某共同生活。2008年代某去世后,赵某向陈某提出领回孩子,遭陈某拒绝,遂诉至法院主张孩子的监护权。
    诉讼过程中,得知孩子有时在代某母亲王某处生活,故追加王某为被告。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权利,受法律保护。
    赵小某属未成年人中的无行为能力人,其母亲再婚后,随母亲和继父共同生活。但其母亲去世后,生父作为其法定监护人有权行使监护权,两被告理应将赵小某归还原告。故判决赵小某的监护权由原告赵某行使,二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赵小某交给原告赵某监护。
    【法官说法】
    该案中,谁享有监护权是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
    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很显然,赵某作为赵小某的亲生父亲,享有法定监护权。
    从赵小某出生后,赵某和代某即是赵小某的法定监护人,双方离婚后,赵小某虽和代某共同生活,但赵某并未丧失监护权,只是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全尽到监护职责。代某去世后,赵某仍然享有监护权。
    此类案件往往双方当事人矛盾激烈,又涉及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难以执行,处理不好,易造成隐患。双方当事人应本着互谅互让、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原则,尽量协商解决纠纷,达到最佳效果。
  • 根据司法解释,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关于2015子女抚养费标准具体数额确定办法如下: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 1.房屋的所有权在法律上应以登记为准。既然父母已经以其子女的名义购买了商品房,并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那么房屋的所有权人就是其子女,而不是父母,这样登记的房产自然不能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再进行分割。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
    (2)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如果孩子是未成年人,夫妻将房屋无偿登记给未成年子女,实际上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赠与关系成立。如孩子尚未成年,其财产由监护人代为管理。因此,夫妻离婚无权分割。
  • 独生子女证制度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国家对承诺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书面认可文件(类似于《结婚证》),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向国家承诺不再生育子女,国家发给你一个证书,证明你向国家作出过承诺,国家出台相应的独生子女奖励政策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就作为一个享受该政策的一个重要凭据。该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实施将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各省对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具体规定存在差异。主要差异表现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格式全国没有统一,申请表格,办理机关或有不同,具体申请条件也不尽相同。
    奖励项目、标准也各不相同。已知的办理时的一次性奖励费和独生子女保健费项目名称全国基本统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