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与装饰公司签订合同和补充协议,装饰公司没有按照品牌建设的协议,要终止合同,收回预付款。

2020-03-06 06:14:2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双方补充签订的协议,属于双方的私人行为,原则上不具备法律效力。或者说,充其量只能作为法院参考的依据,不作为判决唯一依据。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即双方协议离婚的,且对于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协议的,如对该分割协议反悔,认为存在欺诈、胁迫等影响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则可以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对离婚协议变更或者撤销。
  • 工伤认定补充协议是否有效,需要看协议内容是否存在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不存在上述情形的,合同一般有效。 但如果合同存在显失公平、签订过程中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的,受损害的当事人一方可以申请变更或撤销该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解读】按照装饰装修物与租赁房屋的结合程度有可分离(即未形成附合)和不可分离(即形成附合)两种形态。
    装饰装修物已与房屋结合在一起形成继续性和固定性的,非毁损不可分离或者虽可分离但花费巨大,可以认定形成附合,例如铺设地板砖、吊设天花板、墙壁粉刷油漆等;装饰装修物与房屋未完全结合尚未达到不可分离状态,则不能认定形成附合,如安装空调、电梯、太阳能热水器、抽油烟机等。
    按照添附理论,对于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所有权仍归承租人,房屋租赁无效时,由承租人拆除取回,出租人想要留用,应当支付相应对价,承租人拆除过程中造成房屋损坏的应恢复原状。
    对于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在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前提下,可折价归承租人所有;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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