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4月份本来就不想做了,去辞工不批,请假说没人顶位也不批,到5月份,一天晚上,在晚上加班3个小时后,还要求加班2个小时(晚11点半),因为晚上没吃饭,所以直接下班了,第二天,公司以私自下班为理由,罚款200,再后来,星期天,请求请假,但不批,所以没来,公司打矿工,罚款150,再后来吧 我们应该是月底发前个月的工资的,但公司却延迟到第3个月4号,也就是延迟4天发工资,所以我彻底不想做了,5月份已经被扣了那么多,我就想着拿着4月份的工资,就自动离职的,这事也被公司知道了,我就一直2天半2天半那样矿工,公司后来把应该5月份扣的钱,扣到4月份,并且延迟发我工资15天,请问这样合法吗?

2018-09-12 16:51:3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公司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选择通过提起劳动仲裁维权。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如果你入职时,资方已向你告知企业相关劳动纪律及处理办法,你已认同企业规章制度。企业的处罚是有理由根据的,根据《劳动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
    22、 除下列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减劳动者工资: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书面约定从工资中扣减的;
    (3)其他依法可以扣减的情形。
    23、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其赔偿金,但扣除后的工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如果你认为因为上班迟到扣工资的处罚过重,可向当地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减免,讨回被扣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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