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在十三化建干焊工25年!如今还在职人员!我问一下!十三化建焊工是特种作业人员吗?我因工伤事故,四级残废!到何时能离休?

2020-03-04 12:20:2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工伤退休后的待遇,是和没有工伤人员待遇一样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用人单位因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所以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通常情况下,我国法律规定了在正常情况下,如果劳动者达到了退休的法定年龄,即男子年满六十周岁,女子年满五十五周岁的,可以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进行退休。在完成相关的手续办理好退休后,可以依法享受相关的退休待遇。
  • 四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1、中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单肢瘫肌力≤2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3、一侧膝以上缺失;
    14、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5、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 1、特殊工种: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特殊工种不是一个正式的概念,只是约定俗成的叫法。所以,标准或法规对它没有正式的定义。
    2、特殊工种,不同于特种作业。1991年,原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条对特种作业作出了定义。国家经贸委1999年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对上述定义作了部分更改,明确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如电工、金属焊接和切割等)。从事这类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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