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各位律师,你好,公司销毁,财产消失,公司法人能否认为公司财产不接受呢? 谢谢你提出如何加入法人代表作为被执行人,领取劳动报酬的方案

2020-03-04 09:59:4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
    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 注册公司法人代表有最小年龄限制是法人代表18岁以上,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 你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是关于成立清算组的规定,其是法律对公司在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的强制性规定,但其并不能直接成为诉讼或执行的标的,只有在符合相应条件时才能被纳入司法审查范围,这是坚持法人财产独立和公司治理的要求。 你所及的情况,是属于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公司解散的情况,在公司仍有财产的情况下,其是不影响执行行为的,其要解决的是执行公司的财产问题,而不论其内部组织的变更,其涉及的问题是追加公司股东个人问题。
    若查明公司或股东个人已无财产可供清偿,则只能执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若有证据证实公司财产被个人侵吞,也可在执行终结后另行诉讼个人来主张或发动刑事来追究责任进行追赃解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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