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们买了房子。 卖房子有房地产证明书。 虽然也有土地使用证明书,但是因为现在要制作房地产证明书所以不能过家。 我们现在有必要对危险房间进行鉴定。 要让卖方写委托书该怎么写呢?

2020-03-03 17:59:4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一、抵押是担保的一种形式,在房产抵押登记期间,是无法办理过户的,如果只是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并未过户,又能优先保证抵押权,这种签约行为未必会侵犯抵押权人的利益。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情况的合同效力和操作,实际上并不是一律认定无效的。
    二、相关法律条文
      
    1、优先保护抵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2、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   委托拍卖房产需要提供哪些证件?   
    1、房屋所有权证明   ①房屋所有权证;   ②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商品房销售合同;   ③在建工程证明。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有权处分房地产的文件,证明资料   ①民事调解书、裁定书;②民事判决书;③协助执行通知书;④其他文件、证明资料。   
    4、房地产评估报告;   
    5、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权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
    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
  • 房地产拍卖是指拍卖公司受银行、司法机关等单位或社会个人的委托,向社会公告房地产出售信息,通过竞拍人竞拍的方式使房地产所有权发生转移。  委托拍卖房地产应提供的证件如下:  
    1.房屋所有权证明;  ①房屋所有权证;  ②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商品房销售合同;  ③在建工程包括:⑴计委批文;⑵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⑷商品房销售许可证;⑸施工图纸;⑹其他资料。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有权处分房地产的文件,证明资料;  ①民事调解书、裁定书;②民事判决书;③协助执行通知书;④其他文件、证明资料。  
    4.房地产评估报告;  
    5.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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