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买车人将会是一不小心擦到一下停在住宅小区的车,划痕很小,那时候不清楚擦来到,回来几日交警队通告去帮助调研,結果把车扣了,说要想评定调查取证,这样的事情,假如的确是买车人一不小心擦来到,是否交通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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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3 15:46:3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行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逃逸方承担事故的全责,吊销驾驶证,并处罚款200-2000元,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涉嫌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作为受害人,建议及时报警,由交警认定事故责任,之后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直接向法院起诉。
  • 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赔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肇事车辆逃逸后,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不以事故责任划分清楚为前提条件。
    因此,交通肇事责任人逃逸后,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有共同故意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有故意犯罪内容。其中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结果加重行为,就是故意犯罪。发生交通肇事的肇事者主观上是过失,但发生肇事后,肇事者逃离现场放任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发生是故意的,当这一故意行为是在别人帮助下实施的,这个帮助人就是这一故意犯罪行为的共犯。
    被告人关丽云就是这一结果加重行为的共犯。
  • 仲裁庭享有调查取证权,这是为了使仲裁庭成员形成对案件事实的真实认识和感受。在当事人完成了举证之后,由于当事人专业知识的缺乏或者取证能力上的欠缺,从证据材料上,不能使仲裁员确定案件的事实,或者现有的证据材料显示,有能进一步发掘案件事实的证据。
    那么,仲裁员可以行使调查取证权,以查清案件事实。  在实践中,仲裁庭何时才开始享有调查取证权,是在案件受理之后、开庭之后还是在案件移交仲裁庭之后?仲裁法和各地仲裁规则中一般没有明确的规定。
    在实践中的做法一般是在庭审调查之后,仲裁员如果认为有调查证据的必要,可以中止审理,展开调查,在调查以后再次组织当事人开庭质证。这样在无形当中就造成了审理时间的拖延,有碍仲裁的效率。
    笔者认为,应在规则当中明确的赋予仲裁庭在收到案卷材料之后即享有调查取证权。仲裁庭组成人员的专业性保证了其具有认识证据所反映情况真实性的专业知识,能保证在事实认定上更加客观。
    仲裁庭在开庭之前的调查取证,并不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于仲裁庭所调查的事实和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可信性,则仲裁庭不得以该事实和证据作为裁决的依据。仲裁庭的这种调查取证权只是为了更快捷的解决争议,不对当事人的证据权利构成任何影响。
    自然,当事人也不得以开庭之前仲裁庭调查取证的行为申请回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