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前夫和我有两个女儿,两个女儿跟着我,离婚时大女儿的监护权交给他,带我和他一起生育,他在女儿后再婚,他也想再生一个,连大女儿的生活费都不想承担,怎么办?

离婚
2020-03-02 20:05:4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如果双方都在前婚姻中生育过一个孩子,且都未取得前婚姻孩子的抚养权,那组成新家庭后的确可以通过申请再婚生育证再生一个合法的婚内孩子,孩子将按合法第三胎计算。申请再婚生育证时需要向计生部门提供的证明文件包括:双方的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双方前婚姻的离婚证、离婚判决书(确定前婚姻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前孩子的准生证、出生证、入户证明等。

  • 1、除夫妻双方户口不能分立外,原家庭户成员分开生活的,可以分立家庭户
    2、在原家庭户住所外,新建(购)住房的成年人,可以分立家庭户
    由于要求分户的男女是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或者拿到了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因此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如果房子已经分给或判给了一方,另一方就需要把户口迁移出来,如在当地有合法固定住所或有直系亲属,应将户口迁到固定住所或直系亲属处。如果没有,则可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将户口挂靠在街道集体户。
  •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