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具以后,15天内提交了分期缴纳申请,处罚机关同意以后,第一次缴纳罚款的时间是否可以超过处罚决定书开出后的15天

2018-09-12 11:43:2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您好,
    (一)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4)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23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7)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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