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买了二手房,现在房子的手续已经全部办完了,原房主一直没有交房间,所以没有电话,无法联系你。 到了这种情况,该怎么解决呢? 非常感谢你

2020-02-29 15:53:1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二手房买卖是指已经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备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的、再次上市进行交易。一般来说,二手房买卖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受理窗口提供);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网上签约的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
    5.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通过专有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原件;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自行划转交易解散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原件;
    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7.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房屋登记表、房屋平面图将产权人名字遮盖复议买方人数+1份;
    8.其他资料:
    (1)住宅类房屋买卖的,还需提供购房资格审核时申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结婚证明、户籍证明及其他材料原件;
    (2)央产已购共有住房转移的,还应提交《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通知单》原件;
    (3)已购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出售,确需出售的,需提交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的证明原件;满五年出售的,需提交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开具的放弃回购权的证明;
    (4)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证明;
    (5)标准价、优惠价提交补交房价款证明或满65年工龄的证明原件;
    (6)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产的);
    (7)整宗划拨用地或者整栋楼房占用划拨土地的,提供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
    (8)商业配套设施转让的,还应提交按规划用途使用房屋的承诺原件。

  • 1、出卖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的,买受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要求其承担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
    2、对于逾期未交房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交易习惯或买受人实际造成的损失合理确定。
    3、出卖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交付标的物的义务,经买受人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该义务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有权依据合同法94条第四款解除合同。
    4、买受人按照合同法
    93、94条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出卖人,通知到达出卖人时生效。出卖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5、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未行使该权利的,解除权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合同权利行使期限的,经对方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6、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中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受损害方可以根据标的物的性质、损失的大小,要求对方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7、如果出卖人经买受人催告后履行了交付标的物义务的,在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后,买受人还有其他损失的,买受人有权依据合同法112条要求其承担因出卖人违约交房给自己造成的额外的合理损失。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15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94条、95条、96条、97条、112条

  • 5、与中介公司签订合同时,必须有***费明细单
    随着中介市场的不断完善,消费者逐渐认识到信誉好的经纪公司能切实保障买卖双方的权利。通过经纪公司交易的二手房比例在逐年增加,因此,经纪公司的***费越来越受消费者的关心。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要求经纪公司明确写明***费的用途。
    6、通过中介公司购房必须要求与房主见面
    现在有些经纪公司有“收购”业务,因此出现“一房多卖”的违规操作,即经纪公司在收完一个客户定金后,还会带其他客户看房,最后谁出价高便卖给谁,不惜与第一个客户毁约。理由常常是房主不卖等经纪公司的免责条款,即经纪公司无需为其违约行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而交了定金的消费者只能忍气吞声。故本报提醒消费者,此时您应该行使自身权利,要求约见房主当面核实,就会揭穿其不轨行为。
    7、必须学会使用补充协议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如果遇到合同条款不明确,或需要进一步约定时,要在合同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或在合同后填写附加条款,会减少后续阶段因意思含混而造成的不便与麻烦。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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