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住二楼,我物业管理费都交了,物业管理费里原本就会有垃圾清运费,可环卫处的十分要垃圾清运费,这并不是反复收费标准吗?

2020-02-28 13:58:0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无论任何收费,物业管理企业均应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应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等。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还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
  •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甘肃物业费收取标准2017年有以下规定: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 物业服务费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内容如下,我国《合同法》确定的是由当事人约定的原则。《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但我国同时又采纳了对违约金条款予以干涉的原则,其目的就是使违约金以赔偿为主,兼具一定的惩罚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所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如何判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如何予以“适当减少”,法律均未进一步明确。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人民法院在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时,应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社会经济状况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诚信原则进行平衡。
    鉴于上述分析,对于物业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合同中有约定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但是当出现“天价”违约金或者过低的违约金时,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请求调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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