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如何计算员工家属住院期间护理的误工费

2020-02-26 12:09:4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误工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诊治以恢复健康,以及当事人的相关亲属需要参加交通事故的处理,无法正常参加工作或者从事日常的经营活动,因此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由负有责任的一方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减少的收人给予的赔偿。误工费的发生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是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之一,自然应当予以赔偿。
      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符合护理条件单位不护理的,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停工留薪期是指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工伤职工存在生活自理障碍的,单位应当派人护理或者支付护理费。是否需要护理,一般由治疗工伤医疗机构建议,单位核准。工伤职工与单位就是否需要护理存在争议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用人单位不派人护理或者支付护理费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工伤职工生活自理障碍,是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五项至少一至二项不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4.
    1.5生活自理障碍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a)进食:完全不能自主进食,需依赖他人帮助;
      b)翻身:不能自主翻身;
      c)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动,排大小便需要他人帮助;
      d)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赖他人帮助;
      e)自主行动:不能自主走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a)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
      b)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
      c)部分生活自理障碍: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或两项需要护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