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有人说只要车是正常行驶,可不管路上的行人,撞死了人都由保险公司赔,对这样的司机律师怎么看?

2020-02-25 14:23:1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如本人不负主要责任,应认定为工伤,享有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下班途中,在合理的时间和路线,被机动车撞伤,经交通警察认定或者人民法院裁定,本人不负主要责任的,应认定为工伤。
    本人负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职工下班途中被机动车撞伤被认定为工伤的,机动车属于本单位之外的,是第三人造成的工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规定,在获得机动车方人身损害赔偿之后,可以享有医疗费用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撞死,赔确定是否双方责任已定,如果事故认定书确定肇事方是全责,那就按照相关的法律按照相应的赔偿清单一一对应赔偿即可。如果事故认定书确定撞人一方无责,那么也就是保险在10%的理赔额度内进行赔偿。
    第三,确定肇事方有责任,也就是其需要赔钱,那么就需要确定赔偿的金额和赔偿项目,一般要注意抚养费、丧葬费、医疗费、奔丧亲属的相应费用等。
  • 死亡赔偿金,也称死亡补偿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的一定数量的赔偿。受害人的死亡给其家庭以及其亲人带来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巨大损失,是对他人利益的一种严重侵害,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后果,应当给予赔偿。
    死亡补偿费不是对死者本身失去生命的赔偿,生命无价,也无法予以赔偿。立法上设立死亡补偿费的目的在于安定死者家属的生活,抚慰死者家属所遭受的精神创伤,弥补死者家属所受到的相应的财产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匕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根据受害人年龄的不同而赔偿年限有异,但都是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为标准进行计算的。
    受诉法院所在地与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一般是同一的,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按照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 一、正常行驶撞死横穿马路的行人会判刑吗  
    1、没有交通违章的,不会被判刑,但是可能要承担一部分的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没有超速,酒驾等,没任何的违章的情况,应该不存在过失,属于意外事件,所以不会被判刑。  
    2、如果是两车相撞,只要不存在任何的过失或过错,依旧不会判刑。但是,如果车主违章了,如果这种违章是因为过失或过错导致的,则会被判刑。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有没有违章,是否存在过失或过错,一般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会有认定。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的认定存在异议,可以申请复议。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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