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丈夫是一名教师。他于2014年9月因病去世。那时,他给了我20个月的养老金和丧葬费。我女儿17岁的时候还在上学。她的公公婆婆老了。他们每个月都有生活津贴。我没有固定的工作。该单位说,我只能在60岁时申请生活津贴,我失去了工作能力,没有再婚。这种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其它
2020-02-23 12:30:1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 抚恤金是在本人死亡后,由国家发给死者直系亲属的费用,是用以优抚和救济死者亲属,特别是用以优抚、救助那些依靠死者生活而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就其性质而言,它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它与遗产主要有以下区别:   
    1、抚恤金是国家发给死者直系亲属的费用,而遗产则是死者生前留下的个人所有合法的财产。   
    2、遗产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实物,而抚恤金只能是金钱。   
    3、发放抚恤金的目的在于从经济上补偿、精神上抚慰死者亲属。而遗产继承的目的则是为了保护公民个人合法私有的财产权益,使死者生前的合法私有财产不至于因其死亡而消灭。   
    4、享受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而可以得到遗产的人,除了直系亲属以外,还可以是其他自然人、集体或国家。如死者可以通过遗赠的方式处分遗产。   通过以上遗产与抚恤金的区别,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发放抚恤金的目的体现在从经济上对死者亲属生活的优抚和救助救助,从精神上体现的是对死者亲属的抚慰。抚恤金的取得是死者亲属基于死者死亡这一法律事件而享有的权利。   我们不难看出,抚恤金是发放给死者父母、配偶、子女的,而并非是发放给死者本人,前者是抚恤金所有权的主体,若死者生前未经其父母、配偶或子女的同意,擅自处分的行为,属于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之物,是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   关于丧葬费的问题。国家发放丧葬费的目的,是用以填补殡葬花销的不足,解决其亲属在殡葬花销时所遇到的实际困难,也体现了国家对死者的拳拳爱护之情。丧葬费的发放应本着谁支付谁所有的原则予以处。
  • 您好!因工受伤的按照工伤赔偿标准理赔。,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 夫妻之间一方无劳动能力离婚后财产如何分割:是否可以离婚,主要看感情是否已经破裂。
    离婚的时候,双方可以分配的主要是夫妻共有财产,不应该让对方持续提供经济支持。
    你可以到相关机关做残疾鉴定,从民政机构获取一些帮助。
    离婚不因为一方是残疾,就可以得到另一方的赔偿,所谓赔偿,是对方有过错的,才可以谈到赔偿的,你的丧失劳动,并非对方造成,何来的赔偿?如果残疾比较困难,在离婚中可以根据情况,多分一些财产,这个是需要互相协商的,对方如果同意,可以多给你一些,不同意的话,你也只能拿到自己的一半财产,再有什么困难,可以寻求低保待遇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