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父母打孩子算家庭暴力吗,把小孩的腿,双眼等位置击伤,并揪小孩的秀发,对小孩开展污辱

2020-02-22 16:40:3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对于家庭暴力过程已经结束的受害者,应当及时到医院检查治疗并进行取证,以便为后来的维权做好证据上的准备,此时的维权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受害者可以到居住地附近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以及自己所在单位提出请求,以上这些部门应当找到施暴者进行调解。   
    2、受害者可以打110向公安机关寻求帮助。此时实施暴力造成受害者轻微伤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给予施暴方治安管理处罚,如警告、罚款、拘留。   
    3、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可以以家庭暴力为由要求离婚,在离婚时获得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在内的离婚损害赔偿。   
    4、对于已经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受害者可以依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对于暴力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受害者或其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对于被害人因受到强制、被恐吓等园艺不能告诉或者由于年老、疾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告诉。   
    5、受害妇女可以及时向妇联或妇女共益组织等求助。
  •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 属于家庭暴力的常见的几种行为:
    1、用推挤、拳击、扭臂、掐脖子、扇耳光、咬、掐等方式实施殴打家庭成员的行为、比如家长打孩子、儿子打老爸/老妈、老婆打老公、男友打女友(同居关系)、前夫打前妻(两者离婚不分家)
    2、捆绑家庭成员致使其不能自由行动
    3、用开水烫、火烧、刀割、冻饿、性侵等手段残害家庭成员
    4、罚跪、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医治
    7、限制人身自由:控制、跟踪、禁止出门、禁止与异性交往
    8、经常性谩骂:“你连XX都不如”“你咋不去死”等
    9、恐吓:“你信不信我杀了你”“我拿刀砍死你全家”等

  • 1、首先要提出家暴的证据,比如邻居证明,医院证明,报警记录等。
    2、存在严重家暴,离婚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所谓家庭暴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3.司法实践中,对于施暴者一般是无法取得孩子抚养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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