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有公司在他说的试制工期的第二天要求保密合同,合理吗? 保密协议有效吗? 工作才两天的话,可以要求公司直接销毁文件吗

2020-02-22 16:37:2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只要你不是属于正式事业编制人员,则双方属于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律规定。按照法律规定,除非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双方签订了服务期协议,否则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因此,如果医院没有出资培训则违约金约定无效,你无需支付违约金。
    2、用人单位不能扣押劳动者的证件。
    3、你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协商不成的,三十日届满后,你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 用人单位对于员工的保密要求既可以约定在保密协议中,也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中。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与某些员工个别的签订保密协议,也可以与所有的员工签订含有保密条款的劳动合同。一般来说保密协议的内容总是经保密条款的内容更为详尽。  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与本单位的科技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因业务上可能知悉技术秘密的人员或业务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可与因业务往来需要知悉技术秘密的业务相关人员或企业技术秘密法受让人签订保密协议。  一般来说,与企业签订保密合同的员工包括:  
    1.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他们或者掌握着企业的核心技术,或者担任企业的主要管理工作,掌握着企业的重要经营信息,他们是签订保密协议的主要对象。  
    2.一般技术支持人员和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他们虽然不是最主要的人员,但是也有可能接触到企业的核心技术,也有必要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  
    3.市场计划、销售人员;他们是经营决策的实施者,了解企业的营销计划、客户名单,因此企业也会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  
    4.财会人员、秘书人员、保安人员等。他们都有可能由于岗位的原因了解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果不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他们很可能有意或无意的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 签订保密协议要注意:
    1、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兼顾双方的利益。
    我国《劳动法》第20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平等协商约定保密事项,这是劳动领域中关于订立保密协议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2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按照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有权采取措施保护商业秘密,但在订立保密协议时应注意不能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劳动者有择业的自由,但在行使权利时同样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保密协议跟其它协议一样,首先必须遵循公平、平等的原则,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该协议无效。
    2、应在协议中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界定了商业秘密的含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
    如果企业不拥有法律界定的商业秘密,企业就无权对劳动者提出竞业限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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