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怀孕期各类查验,也没有难题,可是小孩出世了左腿畸型,这是否医院门诊的义务。

其它
2020-02-20 02:14:2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这种情况一般条件下医务人员没有责任,因为检查并不能确保孩子百分百健康,但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建议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如果医院存在过错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具体要看医院方有无过错,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产前医疗服务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有先天性疾病的胎儿出生,医院如无能力检测出胎儿先天性疾病或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时应事先告知,医院事先没说检测不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 医院,责任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看来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而已。
      当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法院来说仅能起到证据的作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之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责任程度问题(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