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得合同书也有大半年期满,委托人征求房主愿意,又与我签了五年的合同书,如今房主又悔约了,我想问一下新合同书合理没

2020-02-19 00:41:1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如果房东同意该租客继续租用该房屋,比如未要求搬出该房屋并继续接受你们支付的租金,可以认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合同性质变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建议保留租金收条等支付租金的凭证。
  • 除非是具有任意解除权的合同,否则一般的合同都不能反悔,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特殊法定解除之一:双方享有任意解除权的情形,此时,签订合同后仍然可以反悔。
      下列二类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享有任意解除权:①委托合同
    ②不定期租赁合同。
      不定期租赁合同有三种情形:
      (a)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法》第215条);
      (b)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合同法》第232条);
      (c)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合同法》第236条)。
    所谓“任意解除权”,即不以违约行为、不可抗力为成立条件的法定解除权。不过,如果行使任意解除权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解除权人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而该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赁合同对于承租人的效力之一就是支付租金。租金是租赁物使用收益,支付租金是承租人应对出租人承担的主要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约支付租金,如果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者延迟支付租金,就构成违约。
    但出租人解约前应先行使催告权,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如果承租人仍逾期支付,出租人才可以解除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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