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超市收到法院传票出售商品商标侵权,要罚款,但那种商品数量很小,而且大多数不卖,请专家处理。

商标
2020-02-14 16:03:5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
    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确定。
    另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
    根据上述规定,侵犯商标权的民事责任主要是: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
  • 商标侵权是指以下几类行为: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司法实践中,有些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权人使用的名称、包装、装潢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例如:企业名称权、商标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是经营者在从事自己的经营活动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一种区别于其他商品的特有符号,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起着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是经营者向公众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重要区分标志,也是经营者逐步积累起来的一种竞争优势,这种竞争优势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可见,构成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知名商品;
    2、该名称、包装、装潢必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
    3、擅自使用的名称、包装、装潢必须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
    4、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只有上述四个条件完全具备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对于装潢的理解
    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规定的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包括了两层含义,即商品本身的装潢和包装的装潢,两者均受法律保护。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规定: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
    (二)项规定的“装潢”。这使得“装潢”的法律含义进一步扩大化,这样更有利于对特有装潢使用权人的保护,能更好地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打击仿冒行为。
  • 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规定,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由此可见,如果经销者在经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时,不知也不应知该商品是侵权产品,则不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责任。
    建议收集自己不知道该商品系假冒的证据,并向司法机关披露商品的来源。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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