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以个人名义像私人借贷一样,数额大,数量大,已经还清,现在还属于非法集资罪吗?

2020-02-14 15:44:0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集资诈骗是属于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应该首先对犯罪分子的一切违法所得进行没收,然后再用合法的财产进行债务的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 根据一般规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合同才会导致无效,而违反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强制性规范的,一般不会导致合同无效。该种情形主要表现为出借一方或者借款方当事人变相经营金融业务,从而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强行规定而无效,如: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非法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借贷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五)因主体不适格导致借贷合同无效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 夫或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后未按约偿还,债权人以已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两方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在实践中屡有发生。在这类案件中通常牵涉到对两则法律条款的理解。一是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前半部分内容: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二是婚姻法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 个人借贷是不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特定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的行为。  而个人借贷,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住房和城镇居民修、建自用住房(不含外销房)的贷款。非法集资必须符合四个条件,实施十一个行为中的一项:  四个条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十一项行为: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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