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婚姻存续时以丈夫和妻子名义登记的房子,但财产权只能以一方名义书写,另一方签字放弃所有权;

2020-02-13 15:14:4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了在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的三种情形,即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 一方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改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 同居不属于婚姻关系,对于同居行为,分析如下:
    1、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2、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是典型的同居关系。
    3、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即重婚同居。
    4、公开的同居关系之外又与他人公开同居生活,即二重同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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