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妻子要求离婚。在婚姻中,收入从未告诉过我,我的收入被转移给了她,两个孩子是由父母带来的,她很少为父母的生活付出代价。她付出的代价比她母亲多。现在我离婚了,我可以向她要钱吗?

离婚
2020-02-09 20:56:4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共同财产包括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是指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取得或实际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共同财产分割原则○1男女平等分割原则;2照顾抚养子女一方原则;3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4同等条件照顾妇女的原则。
    因此对于婚后所购买的房屋,属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共同财产,可以依照上述规则进行分割。
  • 虽然我们不可以对离婚精神损害有一个统一的指标,但是我们可以大概地确立一些概算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基本原则,让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在具体实践中有一个大概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提出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六个确定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这六个因素具体运用到婚姻家庭领域,我们的法官的一般做法是根据过错方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程度,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这些因素来确定过错方的赔偿金额。在审理案件中,法官重点考察过错方实施行为的多寡、时间的长短、手段的恶劣程度、公开度以及对过错方的精神控制程度、对受害人肉体所造成的伤害程度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依据司法解释的内容和在审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法官的具体做法,我们大致认为可以依据以下几个因素来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
    (1)加害人过错程度,比如加害人是否主观上故意。
    (2)具体的侵权情节,比如重婚与与他人同居相比,重婚的侵权行为更恶劣。
    (3)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程度,同样的侵害行为,因不同的承受能力,受害方的精神损害程度不同。
    (4)当地经济条件,这主要考虑执行上的问题。
    (5)其他情节,比如结婚时间的考虑,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投入越多,时间越长,期待将来对方能够回报的就越多。
  •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 精神赔偿也叫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是某些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到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自然人的下列权利遭受不法侵害,可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性人格权
    即俗称的人身伤害,具体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精神性人格权。具体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信用权、性自主权(即贞操权,也就是俗称的性骚扰)。
    ——一般人格权。即民事主体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对于在目前立法中尚未得到确认的具体人格权,可依据一般人格权请求保护。
    ——身份权。
    具体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监护权。
    ——人身权的延伸保护。即对死者的名誉、肖像、姓名、隐私、荣誉等人格利益,以及其遗体、遗骨的侵权行为,死者的近亲属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