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工伤:脾切除、左下肺挫伤、肝挫伤、L1椎体骨折,残疾等级为7级。如何补偿?

2020-02-08 12:05:5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一般工伤骨折赔付多少,需要先向人社局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鉴定,根据等级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不够级只是享有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不构成伤残等级的,只是享有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一、工伤医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治疗工伤的费用,符合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二、停工留薪期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出勤工资福利待遇标准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按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确认。
  •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北京市最新工伤伤残鉴定7级的赔偿项目、标准、数额如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个月*30000元/月=39000元。(详见国务院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新《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20个月*4201元/月=84020元(详见2004年实施的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6条)。  上述两项合计为:123020元(如果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话,上述两项均由单位赔付)。  所以,如果您现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至少能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合计123020元。  备注一:以上计算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参考数据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国务院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新《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2004年实施的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三十六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收回《工伤证》并交至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一)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
    (二)项、第
    (三)项、第
    (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3、2010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统计结果,2010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201元。  
    4、请大家注意!因受伤者的本人工资、各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地方法规规定各不同,故各地赔偿标准也不一致。关于各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大家可以上网搜索查找或者到当地统计局咨询。  
    5、除以上赔偿项目外,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即通常所说的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6、本赔偿标准只适用于北京市各区县。
  • 工伤鉴定未评上伤残等级,就是不影响劳动能力,没有医疗依赖和生活自理障碍,只是享有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一、工伤医疗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3、由工伤保险基金据实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停工留薪期
    1、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停止工作期间,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工伤职工住院初期有生活自理障碍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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