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北京市退休职工丧葬费抚恤金只能5000吗?
2020-02-07 13:21:4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丧葬费和抚恤金不是死者的个人财产是不能按照
遗嘱继承
的,对于丧葬费是受害人的亲属对死亡的受害人进行安葬所产生的丧葬费用的支出。抚恤费,是由国家或有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的费用。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职业退休职工丧葬费领取流程(原单位已无)
1、企业退休职工
2、在家死亡 带上户口本,死者身份证,医保两证一卡(卡要全部消费掉,卡交上去,就不发回来了),火化大厅开据的三张收据到死者单位调档。如死者档案不在原单位,原单位会根据你所提供的单据给你办理一个绿色调档证,同时,将留下三张收据中的一张收据。你可持绿色调档证到所在地区的劳动就业局(部门)的档案室调个人档案。如子女办理调档,得先让死者配偶写出委托书,才能办理,其中档案部门的工作人员会让你将死者的户身份证、火化收据复印交予档案室。调出死者档案后,此时,你的手中还剩下两张收据。其中一张自己保存,拿着最后一张收据(火化收据)到死者所在的社区,让社区主任在收据背面盖上所在社区的圆印章。你可以拿着死者的火化证、盖有印单的收据、个人档案、身份证到社会保险公司专门的办理丧葬的办公室结算一次性的丧葬补助。该工作人员会根据你提供的个人档案里的工资数据与电脑里的数据进行核对,核对后打出四张表,表的内容为丧葬费400元(地区略有不同)加上10个月的工资。办理该事的人会在四张表上盖上个人名章,后到社保大厅结算处进行复核后,再盖上复核的工作人员的个人名章,尔后再回到先盖章的地方让部门主管领导再盖上个人名章。办理完后,归还个人档案到劳动部门,归还档案后,让档案部门在四张表上再盖上圆印章,此时表有有三个个人名章和一个圆印章。其中一张存放在档案里,另处三张再送到社会保险公司进行结算。工作人员会告之你在办理完后的一个月后,全部丧葬费打到死者的工资卡中(注:当月工资正常发放)。
退休后可以报销医药费的条件有:
1.2001年4月1日以前已退休的人员。
2.2001年3月31日(含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1年4月1日(含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退休时累计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
3.2001年4月1日(含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累计缴纳医疗保险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称之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达到退休年龄后,如果不满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处理:
1、如果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后不满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由本人按照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按退休前一个月的缴费工资基数的12%一次性缴足个人与用人单位的医疗保险费后,即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2、2001年4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时医疗保险年限不足,不允许进行补缴。
3、退休时累计缴纳医疗保险费不足规定年限的,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注意:达到缴费年限并不意味着可以从此不再缴费了。在退休前,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还要按照规定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否则退休前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由缴费的方式可以看出,用人单位所负的责任很大。如果不能按时足额地交费,则该单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会给参保者个人带来损失。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医疗保险是指什么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 根据《医疗保险办法》所称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包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作缴费年限,计算办法如下:
(一)实际缴费年限为自《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职工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
(二)视作缴费年限为1992年年底以前的连续工龄以及1993年1月到《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一、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丧葬费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的标准发给。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以下标准发给: 具有城镇户口的,配偶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5%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按25%发给;非城镇户口的,配偶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按2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企业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
(1983)3号文件规定领取100%退休费的工人非因工死亡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5%。 这是98年的颁布的标准,因本人未查到新标准,如果有后续调整的,要依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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