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前阵子在网络上买的一个充电宝,在昨晚炸了,这个充电宝没有任何损坏,是在充电的时候炸的,还烧到了周围的一些物品,但不是很多,电宝是在搞活动时候以12元购买,这个电宝没有品牌,属于三无产品,商家说以12元赔偿给我,合理吗?

消费者维权
2020-02-06 21:20:53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买到三无产品,假如买到了我们应该怎么做呢?首先作为消费者如果买的三无产品是可以依法维权的,要求对方赔偿。不过不少商家可能会店大欺客,拒绝承认是三无产品,此时作为消费者可以通过投诉、诉讼等方式来维权,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购买到三无产品时,消费者是可以中销售方或生产方要求赔偿的,通常有以下几种维权方式:
    1、投诉调解
    2、行政申诉
    3、提起诉讼
  • 法条解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我国首次在民事基本法中明确规定生产商、销售商对缺陷产品具有警示及召回等法定的补救义务,并且对违反该法定义务的生产商、销售商课以了严厉的民事责任,即不考虑生产商、销售商对缺陷产品是否有主观过错,一律对产品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上述“丰田召回门”和“海南毒豇豆”事件,就是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及“警示制度”的典型案例。对于像丰田汽车那样可以回收进行修理补救的产品,丰田汽车生产商、销售商均应在丰田汽车行销市场后,发现产品存在刹车及转向系统等缺陷时及时向汽车消费者发出“召回公告(通知)”,回收缺陷批次的汽车进行维修;而对于向“毒豇豆”那样无法进行回收修理的产品,其生产商或销售商应当在相关部门检查发现农药超标之后,及时向销售地的消费者发出“警示公告(通知)”,警示缺陷豇豆禁止食用或通告有效处理。
      假如丰田汽车及“毒豇豆”的生产商或销售商未及时召回或警示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消费者可以起诉生产商或销售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论生产商或销售商对产生丰田汽车及“毒豇豆”的缺陷有无过错,均先行对消费者承担责任。
      维权提示对于召回、警示事件,消费者也应看到其积极的一面,因为这是商家履行法定义务的体现,也是消费者获得知情权的直接渠道,更是商家建立诚信体系和产品安全体系的积极回应。
    此外,消费者对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可以选择起诉产品生产商或销售商,也可以将二者一并起诉,且无需证明其具有过错,只需证明损害和因果联系即可。对于群体性损害的消费者,可以组成“维权诉讼同盟”进行代表诉讼或集体诉讼,共同维护消费者权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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