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讨债公司的风险 。这个风险问题可以体现在2个方面。一个是
合同协议的有效性问题,一个是讨债公司追债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风险问题。可以通过以下问题直接表明出来,相信很多债权人有着类似的问题。
讨债作为法律行为,既可以由债权人自己实施,也可以由非当事人的其他人代为实施。公民或者
法人(
代理人)以另一公民或法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第三人的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为办理的当事人享受或承担,这就是代理。
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
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