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想问一下怎样处理没法出国的难题?这一实行案子早已过及时性了,为什么也要申请办理实行?我想问一下我应怎样处理?请您详尽跟我说,感谢。

2020-02-04 12:51:1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劳动仲裁时效过了是否还能申请仲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正2001)14号)第3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82条的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60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由此可看出,只有人民法院才能最终确定申请仲裁时效的权力,劳动仲裁时效过了仍然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因已超过仲裁时效不予受理时,可以起诉至法院。

  • 一、该仲裁裁决需要并能够在有关国家领域内执行。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境内,应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执行。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我国境内执行的,只有被申请人在中国境内有居所或有财产的情况下,我国法院才能够承认和执行。  
    二、必须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行为存在。即仲裁裁决作出后,依照裁决负有一定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裁决确定的最后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该仲裁裁决。  
    三、必须有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义务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才能开始承认和执行程序。法院不得在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依职权主动承认执行。仲裁机构也不得在裁决作出后直接交法院执行。  
    四、接受申请的法院应具有管辖权。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有管辖权的法院,从地域管辖的角度看,是指被申请人居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法院;从级别管辖的角度来看,在我国只能是中级人民法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如果对方没有在裁决确定的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的,应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的法院提交书面的强制执行申请,在法院受理你的执行申请后,就会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进行强制执行。
  • 如果超过2年执行时效,法院如何处理?超过执行时效强制执行申请如何处理?想了解超过执行时效强制执行申请如何处理,见下文。 我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这样改变了原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期限为除斥期间的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应当审查其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如果超过2年执行时效,法院如何处理?笔者认为需要具体结合案件的不同情况进行分析。
    一、当事人超过2年申请执行,没有主张执行时效中止、中断,或者法院对执行时效进行释明以后,当事人没有提出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事实理由的,法院在立案审查时也没有发现该执行案件存在中止、中断情形的,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二、当事人超过2年申请执行,但主张或提出了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这时法院要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认真审查引起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事实和证据,并据此决定是否立案执行。笔者认为,执行立案阶段的审查不必过严,提交的证据更不需要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否则违背了民事诉讼法新增中止、中断规定的立法初衷,不利于对胜诉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因为立案阶段的审查与执行过程中认定的结论可能存在一定的出入,为防止今后当事人把法院最终认定已超过执行时效的法律后果推向法院,引起涉诉信访,因此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如果法院最终认定没有中止、中断的事由,产生的不利后果将由申请人承担。实践中,可以采用执行时效风险告知书或让当事人作出超过2年时效申请执行风险承诺书等方式进行有效预防。 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引起申请执行时效中止的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两种情形,引起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四种情形。其实,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已经充分说明一方有提出履行的要求或债务人有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理所当然地包括在第三种和第四种情形之内。由此可见,执行时效和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情形是基本相同的,在具体认定时,还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在此种情形下,由于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时效是否发生中止、中断的情形的不同认定,而会出现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一种是法院最终也认定了该案件发生了中止、中断的情形,即与当初立案时审查的结果一致,这种情况的处理与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的处理是完全相同的。另一种是在法院对案件进行执行过程中,最终认定该执行案件没有发生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即与当初立案时审查的结果不一致,该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裁定终结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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