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公司采用年度综合工时制,所以公司现在说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间不包括在综合工时制内,这样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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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一天8小时,一星期40小时,超过部分都属于加班。工作日的加班费按平时工资的
1.5倍计算,周六日的加班费按平时工资的2倍计算,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按平时工资的3倍计算。你们可搜集并保留平时加班的
证据,在单位不给是通过法律途径救济。在一定情况下最好能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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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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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加班工资也算工资中的一部分,《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规定了工资可以用来代缴社会保险费用。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
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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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从《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可以发现,只有休息日安排加班并安排补休,才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而法定节假日加班,即使给了职工补休时间,也不能免除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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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