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所在的企业03年宣布破产,我17年退休,现在政府结算完毕,我能得到什么样的补偿呢

2020-01-30 08:25:5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1996年6月15日国务院批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三条  办理程序  
    1、企业按上述规定持合法、有效、齐备的材料到商务厅申报  
    2、商务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商务厅作出同意批复后,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进行特别清算。  申报材料  
    1、企业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签署的要求进行特别清算的申请报告;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企业不能自行进行普通清算的证明文件;  
    4、企业的合同章程及其历次修改文书(条款)复印件;  
    5、企业的批准证书正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验资报告和审计报告。
  • 职工退休与企业破产没有关系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 破产程序终结后的有关事项,按以下规则处理:  
    (1)办理注销登记。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的意义是破产企业的法律人格归于消灭。管理人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破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公章以及工商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在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终结的情况下,终结后的有关法律事务,如企业注销登记,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委托的人员办理;由此发生的费用,管理人未提请终结有过失的,由管理人承担。  
    (2)管理人职务终止。  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3)连带债务的存续。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4)新发现财产与追加分配。  破产程序终结后新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财产的,按照追加分配程序办理。  
    (5)其他事务。  破产程序终结后的其他事务,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安置企业职工等,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办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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