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 我在工作中做了急性阑尾炎手术,每个月休息21天,公司扣除了我21天的工资。 这个合法吗

医疗事故纠纷
2020-01-28 14:07:4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者无故被用人单位辞退的,按照以下两种情形结算经济补偿或赔偿:
      
    一、用人单位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即实际货币性工资收入。
      
    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你好,参照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具体可以咨询当地的教育部门或者是劳动人事部门。
  •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以及其他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合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等,根据上述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即使未与劳动者签定合同,也不能任意扣发劳动者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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