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买了一年多的房子,付了首付款。现在开发商告诉我,房子已经抵押,必须付清全部款项。我该怎么办?

2020-01-28 09:59:5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房地产抵押贷款根据利息计算和本金偿还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渐进式抵押贷款  这种贷款是在偿还期根据借贷人的收益水平规定合理的、不等的偿还额,或每次还款额相同但还款的时间间隔逐渐变小。计算每分段还款期的还款增加幅度可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2)递减式还款抵押贷款  这是指先固定每个还款期所需偿还的本金,然后以日息计算每期应付的利息。例如在第二个还款期时,从总贷款额中扣除已还的本金,以此作基数来计算本期应付的利息。因此,贷款人应付本息逐期相继减少。  
    (3)定息抵押贷款  这是指金融机构在进行房地产抵押贷款时,在整个还款期限内固定抵押贷款利率的做法。这种抵押贷款方法。对借贷人来说,好处是能够准确地测算出他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的支出,但要承担比目前市场利率还要高的抵押利率。这是因为通常金融机构为了减少风险,并不固定整个还款期的利率,只固定一段时间的利率水平。  
    (4)重新协议利率抵押贷款或滚动抵押贷款  这是指抵押贷款在还款期限内每隔3年、4年或5年,允许双方重新协议抵押利率。有些金融机构将这种抵押形式与渐进式抵押贷款相结合加以运用,吸取二者各自的优点。利用渐进式抵押贷款可以减少初期偿还金额,能够促使更多的人利用抵押贷款,而利用重新协议利率抵押贷款可以使贷款人在利率上升后将损失转移给借贷人。但有时会给借贷人造成双重不利的影响,即一方面利率上升增加了借贷人的还款负担,另一方面渐进式抵押贷款又有计划地增加了借贷人的还款额。  此外,还有比例升值贷款,增快还本抵押和可调整利率抵押贷款等形式。;
  • 若是银行个人贷款,接受产权明晰、变现能力较强的商品住房和商业用房作为抵押物,且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用于抵押的房产与贷款经办机构必须位于同一城市,个人抵押购房贷款不接受异地抵押物;
    2、不接受评估现值在10万元(含)以下的房产作为抵押物;
    3、已办妥产权证明,产权清晰,可上市流通并能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没有产权争议等不利变现的情况;
    4、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房产结构完好,水、电、环保交通、城建、物业管理等各项配套设施和服务齐全,不存在纠纷和问题,不在政府规划的拆迁范围内;
    5、抵押物为商品房的,房龄一般不超过20年,且贷款/授信期限+房龄,原则上不得超过40年;抵押物为商业用房的,房龄一般不得超过20年,且贷款/授信期限+房龄,原则上不得超过30年;
    6、原则上不接受闲置超过6个月的商业用房作为抵押物。
  • 你好,可以起诉要求开发商违约赔偿。或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 已经支付的购房款。 根据《最高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交易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炊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炊购房款一倍第偿责任: 《消法》第四十九条是说:“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消法强调的是最低赔偿要“增加一倍”,而本司法住释则说得“可以不超过一倍”,前者是“应当”,后者是“可以”;前者是最低一倍高不封顶,后者是最高一倍低不限量,那当然包括零赔偿,所以根本不是一回事!
    (一)商品房交易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此款就是常说的“秘密抵押”,按说这种情况不应当发生:所有权人怎么会不知道自己的房屋被抵押进来了呢?但是在中国、在北京这种事情就天天在重复,开发商将已经出售给消费者的房屋抵押给了银行,有时还不止是一家银行,使消费者用自己的钱购买完房屋后,为开发商进行了担保,如果开发商破产了,那么消费者还要将房屋给银行,做到“钱房两空”;这是我们的制度设计问题。
    (二)商品房交易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这一款没有什么难的,一般人一看就明白;其实这还是制度设计的问题,属于物权变动的内容;只是中国这样的事情太多,不仅你没有入住的房屋,有时就连你自己住着的房屋也竟然会被其他人出卖,不是盗窃胜似盗窃、不是抢劫劣于抢劫。 可以要求支付双倍购房款,协商不成直接起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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