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想问一下第三次开庭能判离婚吗,前两次被告都没有到庭法院为什么不给判离婚?

离婚
2020-01-27 19:35:4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指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的,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予扶养费的权利。也就是说,夫妻双方都有扶养的义务与要求另一方给予扶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扶养费是夫妻对另一方负有扶养义务,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的扶养费。
    下列情况下可以要求对方给予扶养费:
    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就是说只有双方是夫妻关系时才可以要求对方扶养。扶养是以夫妻关系为基础的,未结婚或离婚状态是不能要求扶养费的。
    2、 一方需要帮助。夫妻扶养并不是说只要一方要求,另一方就必须给予扶养费。扶养费是一方处于需要帮助的状态时,由另一方给予帮助。因此,对于双方生活水平相当的情况,即使申请法院判决对方给予扶养费,也是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 1、法律对立案后什么时候开庭没有规定,由法院根据本院的案件数量等情况自行安排;
    2、法律对立案后什么时候结案有相关的规定:1)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2)人民法院适用普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3、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四十九条和第一百六十一条
  • 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什么?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其他方法
      确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除了上述5种具体情形外,为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了弹性条款,即《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对符合“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根据上述规定和要求,确认感情是否破裂,除了列举的5种情形外,还应从下面几方面入手,全面分析、判断:
      1)全面分析方法。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用全面分析法与具体理由相结合之方法。全面分析法即在调查研究之基础上对夫妻感情进行全面综合之分析,从婚姻关系的4个层面来进行分析评判。
    (1)看婚姻基础。婚姻基础是双方建立婚姻关系时的感情状况和相互了解的程度。它是缔结婚姻关系的起点,对婚后感情的建立、矛盾的化解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看婚姻基础就是要了解双方认识的方式、结婚动机及目的。一般而言,婚姻基础好,婚后感情容易融洽,即使产生了矛盾,消除矛盾维持婚姻的可能性也大。反之,婚姻基础差,婚后难以建立起真正的感情,出现矛盾,就难以调和。
    (2)看婚后感情。在分析婚后感情时,应联系婚姻基础,分析夫妻婚后感情发展变化,判断双方的感情发展方向。
    (3)看离婚原因。离婚原因是原告提出离婚的主要依据,也是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争执的集点和核心。双方为争取胜诉,常掩饰其离婚的真实动机、扩大事实甚至捏造事实。在分析离婚原因时必须注意查清离婚的真正原因,分清是非、明确责任,正确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
    (4)看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性。在上述三看基础上,进一步透视夫妻关系现状及把握各种有利于夫妻和好的因素,对今后双方关系的发展前途作出预测。
  •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其次,法院需要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