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爷爷立遗嘱时有三个证人,不公正,有效吗?

2020-01-26 17:33:3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通过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遗嘱的生效要件包括:;  尽管医院出具证明确认“患者目前病情已稳定……智能尚正常,自知力部分恢复”,但是该证明没有涉及患者能否辨认自己行为目的等内容。
    在民事案件中,判定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需要经过司法医学鉴定。评定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以其长时间持久的理智活动为前提的,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问题即是从总体上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的评估。
    对于陈老太的行为,应考虑其能否理解自己正在立遗嘱;清楚表达立遗嘱这一行为的意义;知道自己财产的性质和范围,清楚哪些人对自己财产有要求;排除某个对自己财产有要求的人时,能提出合理的要求等多种更具体化的行为。
    一般来说,偏执性精神病人被定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要确定其有相应的行为能力,需经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严格的证明。由于陈老太的行为能力未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结合她在立遗嘱时,处分的是重要的与生活密切联系的房屋,财产的数额较大,遗嘱剥夺了其女儿的继承权,而且没有能提出合理的解释。
    结合她的病情,不能推定她的精神状态能够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故而不能认定她在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根据各项事实及法律规定得出的结论是:陈老太在患精神病期间所立的遗嘱无效。
    在遗嘱无效的情况下,对于遗嘱所涉及到的房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确定继承人及应继承的份额。
  • 遗嘱要想生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遗嘱人立遗嘱时神志清醒,不存在被强迫或者欺骗的情形。  
    (二)如果继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极度困难,遗嘱中必须要给这样的继承人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  
    (三)病危时的口头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人做见证,而且这两个人本身不能是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  如果遗嘱人先后立了多份遗嘱,以最后所立的为准,但任何遗嘱都不能和已经公证过的遗嘱相抵触。比如说,一个人生前立了多份遗嘱,而每份遗嘱的内容都不太一样,其中第一份遗嘱是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应该以公证遗嘱所立的内容为准进行遗产继承,而不是以最后立的那份遗嘱为准。因为,在不同种类的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
  • 《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一人或数人继承。”规定了遗嘱继承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谁继承,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决定,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其法定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却尽了赡养义务,使被继承人在生活上得以照顾,在精神上得以慰藉,被继承人生前立下遗嘱,指定尽了赡养义务人(法定继承以外的)继承其遗产,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