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个人独资规定投资者对公司债权债务无限责任,除开由于投资人的财产与公司资产相似商标以外也有沒有别的的缘故资产与公司资产相似商标以外也有沒有别的的缘故?个人独资规定投资者对公司债权债务无限责任,除开由于投资人的财产与公司资产相似商标以外也有沒有别的的缘故?

2020-01-26 07:52:0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该法明确规定除非投资人在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否则,应以个人财产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然而依照《婚姻法解释
    (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那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为个人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所得收益依该规定应属于投资人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既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产生的收益归于投资人夫妻共有,那么在此期间的个人独资企业所负债务也应由投资人夫妻共同偿还。  从理论上讲,“个人独资企业”作为法律上的实体应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权。法律也尽最大努力从责任承担方式上证明“个人独资企业”的实体地位。《个人独资企业法》明确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能清偿对外债务的部分负连带责任。也就是说“投资人”的责任承接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责任。若“投资人非在设立登记时以家庭财产出资,那么投资人仅以个人财产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要求投资人的配偶承担责任似乎缺少法律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一方面肯定企业财产的企业(有限)所有(从责任承担上),另一方面该法明确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归于投资人而非企业自身。《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个人独资企业法》明确了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实践中的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与投资人财产混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实体法上的主体资格令人质疑。《婚姻法解释
    (二)》明确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独资企业的收益应归于夫妻共同所有,而非“企业所有”,婚姻法解释此种规定有理有据,本着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的原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独资企业所负债务也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
  •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
    该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这里的企业财产不仅包括企业成立时投资人投入的初始财产,而且包括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
    投资人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唯一合法所有者。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特征。也就是说,当投资人申报登记的出资不足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负的债务时,投资人就必须以其个人财产甚至是家庭财产来清偿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尽管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起字号,并可对外以企业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自然人企业范畴。

  • 1、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种类多样。譬如,在代表该企业的场合,其个人签名即导致企业承担责任的后果;如果企业破产并负有个人责任,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企业时的诸多限制;如果企业触犯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会受到限制,例如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会受刑事处分,等等,以上只是列举,不完全。
    2、该法人如无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资瑕疵),其亏损责任应由法人自己承担,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人代表。当然如果是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如有失职行为,严重程度达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应给予行政处分时除外;
    3、个人独资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负债时,由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不需股东个人承担,成立时有出资瑕疵的情形除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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