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在网上加盟网店,他坑骗我给了他私人信息,说电子合同啥得,我不愿意干了,说我毁约提起诉讼我

其它
2020-01-24 13:30:3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合同一旦确立,就不能随意撕毁或中途终止。但是,也有加盟双方不遵守合同的事件发生。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到什么程度,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当然,也应写明违反协议的一方是否有机会弥补其过失,以避免合同终止的后果。
    一般来说,合同终止后,加盟者不能再使用总部所有的贸易商标、名称、各种标志和其它权利,在一定时期内也不得从事相类似的经营业务。
  • 电子合同也是合同,可以打印出来,也可以通过公正机关对这份电子合同进行公证,然后到法院起诉。电子合同。可以参考《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确定起诉的法院。
  • 电子商务合同纠纷的管辖如下对于合同纠纷,各国多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其选择既可以订立在合同中,也可以在争议发生后就管辖法院达成协议。在当事人没有选择管辖法院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建立在地理区域基础上的传统管辖权原则确定对争议的管辖权。但是,在电子商务合同中,当事人没有选择管辖法院时,传统管辖权原则的运用受到了限制。 如前所述,电子商务合同可以在网络上签订或履行,人们借助网络进行的商业往来,可能根本没有实际的空间地点,合同与具体的物理空间之间的联系变得非常偶然而难以确定,从而使得传统的司法管辖区域界限变得模糊。同时,电子商务合同所存在的网络空间具有虚拟性,在这个空间中没有地域的界限。正像史蒂芬·考伯林教授说的:“在新的数字经济时代,边界和管辖权失去了意义,交易不再有空间意义,因为它们不在那儿发生。电子贸易看起来不在任何确定的地点进行,而是发生在不定型的电子空间。”在网上,唯一具有地域性特征的可能就是网址,网址可以很明显地表露它是哪个国家的网站,但用户进入该网站却并不表明进入了网站所在的国家。由此可见,网络空间具有相对独立性,在此空间中,地理位置失去了其在物理空间中的重要意义,传统管辖权原则的存在价值受到了挑战。 构筑新的管辖权基础 由于传统的管辖权基础不再适应电子商务环境的要求,学术界一直在探讨建立新的管辖权基础,其中网址为众多学者所关注。对于网址是否能成为新的管辖权基础,学者们有不同观点。有的学者认为,网址可以作为管辖权的基础,理由为:
    1.网址具有相对稳定性。
    2.网址与管辖区域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度。但是将网址作为管辖依据是可以肯定的,但不是绝对的。网址不能作为确定管辖权的唯一根据,单纯地对该网址的进入也并不能必然导致异地法院对网址拥有者享有管辖权,但是鉴于网址在因特网上的重要地位,在确定管辖权时可以作为一有的学者认为网址不能作为管辖权基础,主要理由有:
    1.网址与地理空间的关联毕竟只是一种虚拟的联系,它有别于传统的实质意义上的“联系”,把这种泛泛的、偶然的、虚拟的联系作为管辖的基础还缺乏足够的根据。况互联网与地理空间之间还有许多其它的“联系”因素,承认网址的法律地位,是否也意味着所有联系因素都可能成为新的管辖根据呢?如果这样,势必造成网络案件管辖的滥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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