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煽动14岁以下的儿子伤害另一个人的女儿,并由于与另一个人发生争执和害怕犯罪而导致另一个人死亡,这是什么罪行?

2020-01-23 17:16:3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 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
  • 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教唆罪的特征是教唆人并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实施自己的犯罪意图。
    教唆犯和被教唆犯罪的人形成共犯关系,因此,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应当是具有民事行为和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有精神病的人,不构成共犯关系,只对教唆人单独定罪量刑。
      教唆犯是教唆他人犯罪的人,教唆犯本身并不是直接实行犯罪,而是唆使他人去进行犯罪,就是所为专门制造犯意的人。  这种教唆行为包括两种因素:  一是认识因素,即教唆犯不仅认识到自己的教唆行为会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思,并去实施犯罪行为,而且还认识到被教唆者的犯罪行为将会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
      二是意志因素,即希望或放任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去实施犯罪。因此,教唆行为与被教唆者实行的犯罪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 关于刑事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1、应对所有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刑法第17 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该规定意味着:已满16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若无其他原因(如精神病理作 用)能证明其无刑事责任能力,都应当认定为犯罪,行为人都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这已年龄阶段即“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2、只对少数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刑法第 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 任”。
    该规定说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除上述8种具体罪行外,其实施其他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另外,根据刑法修正案三,投毒罪已经更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这一规定,所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都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完全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8种犯罪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完全可以得出未满14周岁的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任何危害行为都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结论。
    5、对因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处理。
    根据刑法第17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的人除对前述8种犯罪负刑事责任外,对其实施的其他刑法所禁止的行为都承担刑事责任;未满14周岁的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刑 法对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姑息放纵,允许他们任意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为了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和看管,刑法第17条第4款特别规定:“因不满十 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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