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因为作为公安人员妻子随意辱骂了婶婶,所以事后婶婶上门质问,随后因双方语气不好相互扭打,扭打过程中婶婶扯了对方一把头发,(事后派出所调解过程中婶婶也承认了),婶婶的女儿女婿看妈妈迟迟不回家,就赶到隔壁家看,看到如此情况后女儿上前劝架,但是没能阻止双方扭打的局面,而此时对方身为公安人员的老公没有劝架,而是拿出手机拍下了相互扭打的照片,婶婶的女婿看到这一幕着急阻止双方扭打,情急之下摔了对方家里一个花盆,扭打的结果是对方的眼睛受了轻微伤,然后对方报了110和120,明明是一点小伤却在医院做了各项体检,花费差不多5000。事后派出所做出了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婶婶方也马上上交了罚款,不过六月份结案的情况下,十一月对方却提出了行政复议,要求对婶婶和女婿进行拘留,在婶婶方质疑行政复议有效期已超出了之后,居然被告知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早就在七月份就撤销了,而婶婶方却始终没有收到过相应的文字材料,所以现在面临着拘留或重新加重罚款的局面。现在该怎么办?望能得到您的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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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法律规定,被害人对治安处罚决定不服的,有两种救济途径:
一、行政复议。公安机关对被处罚人的处罚,若不公正,将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害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一条规定,“关于被侵害人是否有权申请行政复议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治安案件的被侵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根据本条的规定,被害人对治安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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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其特征主要有:
1、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
2、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3、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
5、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
6、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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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双方的行为都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之规定,都涉嫌殴打他人,依法双方都应承担治安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派出所在对当事人处罚时,比对方相对要重,且是对方过错在先,对方处罚相对当事人应重。
对行政拘留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提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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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