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不想要 ,最终由于是两性关系還是宽容了男孩儿,不追责刑事处罚这类奸污违法犯罪创立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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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四十二条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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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就不属于强奸,女方控告强奸的罪名不成立。
根据《刑法》规定,只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就不属于强奸,不构成强奸罪。
但是,有一种情况除外,即如果在发生性关系时,女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则不管女方是否自愿,都属于强奸,构成强奸罪,而且应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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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也要相应地适当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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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