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有一个关于伤残赔偿的问题。由于非法操作,我公司员工的左手拇指被冲床冲走了三分之二,被评定为七级残疾。请问,这笔赔偿应该如何支付???

2020-01-19 23:19:2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伤残,鉴定,公司Ⅰ级伤残
    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伤致;
    a. 植物状态;
    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
    c.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小便失禁。
    2、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5、 胸部损伤致: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2]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 七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3、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认症;
    4、严重构音障碍;

    5、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

    6、单瘫(肌力4级);

    7、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3、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重度张口受限;

    4、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6枚以上;

    5、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6、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7、外鼻部大部份缺损(或畸形);

    8、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4平方厘米以上;

    9、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

    10、头皮无毛发75%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四)、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

    (六)、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2、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

    3、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八)、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体部份缺失(或畸形);

    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功能障碍。

    (九)、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2、双手感觉完全缺失;

    3、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4、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5、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6、一肢丧失功能75%以上。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8%以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