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房屋户主为爷爷,奶奶。爷爷和爸爸已经去世。现在房子要拆迁,奶奶准备分割,请问,姑姑和我,我弟弟,能分得多少。

拆迁补偿
2020-01-18 18:08:4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你好,在房屋拆迁户主已去世情况下,房子是公房的话,动迁金额原则上平均分配,享受过动迁或者空挂户口的,原则上不能作为安置对象,但还是要以动迁组是否认定为安置对象为准。房子是产权房或者私房的话,以产权人或者土地证所有人的意见为准,家庭内部协商,协商不一致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 首先,家庭内部对安置补偿有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予以遵从。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应根据三项原则进行分配:
    1、一人一份,均等分割。
    这样做,一方面考虑到平等、公平合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承租人和同住人对补偿款是共有的法律关系,原则上也应平均分割;
    2、适当照顾老年同住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同住人。
    这是因为多数老年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人社会保障不足,后继生存和发展能力较弱,需要给予特殊保护,而且公房大多源自老年人,在分割时也应适当照顾其利益。
    3、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可以适当多分,这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以及等价的原则。
    此外,如果被拆迁公房内居住未成年人的,对其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也可以适当多分拆迁补偿款。
  • 婚姻财产约定房屋分割应注意的问题  
    1.房屋地址准确  婚姻财产约定中对于房屋权属的分割,首先要明确的是房屋的地址坐落。若约定分配房屋的产权证还没有颁发,只有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的,则婚姻财产约定中的地址描述要与购房合同上的地址描述一致;若产权证已颁发,则必须与产权登记证上的地址描述一致,并且加上房屋所有权登记证号。  地址描述不清,一个直接的后果就是协议约定不明确,给婚姻协议的效力确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特别是地名的规范相对滞后,如恰逢当地的城市规划,原来的街道名称、门牌号码可能都将不复存在。因而,一个保险的方式是,除了明确当时的房屋所在街道、门牌号码、具体院落楼层外,邻居的产权人亦在协议上明确,对于日后的争议还多了一个佐证。  
    2.产权比例要明确  夫妻间购置的房屋产权比例享有,若是在婚后购置,在没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一般是每人50%;可若房屋是婚前由一方或双方共同购置,要想体现出资的不同,那么产权比例的明确约定是必要。即便房屋是在婚后购置,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双方亦可、以在婚姻财产约定中,对于各自所占的比例进行清楚的约定。当然,这种产权比例的约定,可以不与出资比例一致,只要夫妻双方认同即可。  对于房屋的婚姻财产约定的另一表现形式是,在购房合同中明确各自的产权比例。比如,双方(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作为购房合同的买方,在合同中附加上各自的产权比例。这样,在开发商代为审办产权证时,产权管理机关便会根据购房合同的约定,在产权证书上明确共有权人的产权比例。否则,产权证上虽注明了共有权人,但未明确产权比例时,只能认定为每人一半。  
    3.离婚分配可定惩罚性约定  婚姻财产约定的功能,除涉及财产的享有规则外,还可以对婚姻的忠诚惩罚做出明确的约定。这种忠诚惩罚约定对于日后的过错追究,提供了一个明确的依据。  在现实的婚姻生活中,婚姻过错表现五花八门,伤害夫妻感情的事件以及损害后果各不相同。而《婚姻法》上规定的可追究过错责任赔偿的条件仅限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这使得对于追究过错方责任的情形过于狭窄及惩罚性太轻,而实践中也不易举证。为便于夫妻双方对忠诚性约定明确,在婚姻财产约定中,可以细化婚姻过错行为,并且对惩罚性后果予以明确,这样在离婚责任追究时有据可依。  
    4.日期、署名不能少  一个完整的婚姻财产约定,除了约定的具体内容外,夫妻双方的签字及日期填写是必不可少的。否则,只能认定为双方的意思表示不完备,约定还未成立。  上海房地产律师提到,现实中大量的婚姻财产约定不规范,很多人以为协议系由一方亲自书写,自然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日后发生争议时,就可按该书具的“协议”执行。其实不然。没有署名的协议,最多只能认定为一方或双方曾就该事项做过商议,但最终未将商议的内容进行确认,而不成立。没有日期的协议,则会因协议的签订日期未明确,而导致协议仍未生效。  
    5.产权赠与要过户  婚姻财产约定中对于房屋权属约定,常会出现一个问题是,房屋为一方的婚前财产而约定归另一方所有,或共同所有。这种约定受法律保护,法源依据是《合同法》中的财产赠与。但是,还应该注意到,对于不动产的赠与应以产权过户为准。也即是说,婚姻财产约定中涉及一方婚前房屋约定为另一方所有,或共同所有时,应及时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否则,赠与仍有可能随时撤销。  可能有人认为,赠与的房屋已实际交付使用,但我们要注意到,这种交付使用只是一种推定,并且是基于夫妻间共同生活的必然,而房屋产权证实际仍由一方保管。即便是产权证由另一方保管,那也是因婚姻生活中财产放置使然,从法律上来说,该产权证基于婚姻关系的人身依附性,并未脱离于对方的管理之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