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老师!我能不能问一下,如果我在冰柜里工作时痛风,我能不能去医院确认职业病,并要求公司赔偿?

2020-01-17 07:42:0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职业病鉴定应该去职业病鉴定机构,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章 诊断机构相关规定如下:  第三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四条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料;  
    (五)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90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自现场考核结束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批准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  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限为4年。  第七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  
    (一)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  
    (二)职业病报告;  
    (三)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有关职业病诊断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五)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  
    (六)经培训、考核合格。  附:职业病鉴定提醒  为使能顺利办理申请职业病鉴定,请记得携带已领取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如何申请职业病鉴定:  职业病诊断是医师根据职业危害因素对患者身体的损害程度,按照国家制订的职业病诊断标准作出的诊断,是一种凭着医生的主观判断做出的结果,那么,就有可能出现误诊、漏诊的问题。当你对职业病的诊断有异议时,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作为当事人(患者或用人单位),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天内,向做出诊断的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鉴定。而且《职业病防治法》还规定,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15天内,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国家卫生部门不设职业病鉴定机构,不受理职业病的鉴定申请。  为使能顺利办理申请职业病鉴定,请记得携带已领取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患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职业史和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等资料。这些资料是职业病鉴定过程中专家需要查阅的资料。  职业病鉴定专家库的专家是经过有关部门反复资格审查筛选出来的,相信他们一定会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好职业病鉴定工作,让当事人放心。患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职业史和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等资料。这些资料是职业病鉴定过程中专家需要查阅的资料。  职业病鉴定专家库的专家是经过有关部门反复资格审查筛选出来的,相信他们一定会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好职业病鉴定工作,让当事人放心。
  • 职业病需要先去社保局办理工伤认定,之后进行工伤鉴定,按鉴定等级由工伤保险支付补助金  工伤认定后相关治疗费用工伤保险报销  进行工伤鉴定后,按鉴定等级,由工伤保险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工伤保险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相关费用项目、标准,规定在《工伤保险条例》第30-37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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