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如果一方失踪且无法联系,我如何申请快速离婚?

离婚
2020-01-14 13:08:4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失踪或下落不明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受理后,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被告,如被告仍未找到,法院则以缺席判决的方式作出是否准予离婚。
    被告下落不明或失踪满两年的,法院会判准予离婚;对于下落不明或失踪未满两年,又无其它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法院会判决不准离婚。  虽然法律赋予了夫妻一方以上权利,但根据笔者多年实务经验,很多法院考虑到婚姻关系是一种依附人身性质的法律关系,一旦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即使错判,也无法通过重审方式恢复婚姻关系,因此为防止起诉离婚方恶意离婚或独占财产等而故意隐瞒对方踪迹,一般在立案受理和判决时都十分谨慎和保守处理。
    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以起诉离婚方无法提供对方当事人的住所为由而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了,又以各种理由一再延长审判期限,或不判决离婚。对于那些恶意失踪遗弃家庭成员的人,这种做法过分保护了他们的利益,反而令无过错的起诉离婚方无法解除婚姻关系并重新组织正常的婚姻家庭
      因此,针对此类型案件,离婚起诉方一定要请有经验的律师作为代理人介入诉讼,律师通过诉讼技巧解决以上实际问题。例如解决被告的住所地问题,一种方法是,如果被告有联系方式,但无固定住所的,就如实把被告的联系电话写在诉状上,地址写为原告的住址,这样一来,被告在接电话后,迫于法律的威力,一般也会主动到法院去拿传票;其二是,明确知道被告在外省务工的地址,这种情形就直接在诉状中将其现住地列为“文书送达地址”,由法院邮寄送达;其三是,又不知电话,又不知在外的住址的,只有将被告住址列为其父母所在地址,因为法律规定,同住的成年家属可以签收传票;其四是,上述情形都不管用的,只有在诉状中将被告住址列为原告的住址,在法院无法送达时,再要求法院公告送达,而公告送达实际上是推定送达,即只要在省级报刊上公告时间一届满,就推定已经送达给被告。
    律师还将适当运用相关证据,可引导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一旦证实杳无音讯者为恶意失踪或下落不明,就会判决准予离婚。
  • 1,一方提出离婚,可以向对方居住地基层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需要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2)起诉状
    (3)证据清单及所附证据
    (4)委托他人代理的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
    3,法院在受理7天内会通过立案
    4,按案件复杂程度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在立案3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的在立案6个月内审结

  • 一、如果证明对方婚外情的证据很充分,可以在财产分割上适当多分,
    二、净身出户在现实中很少,法官的审判思维一般是利益均衡,不可能轻易让一方净身出户。
    首先,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对方有婚外情,那么主张多分财产的要求就没有前提可言。而且这种证据必须是很充分的,注意我的用词,证据很充分。只有在你证据很充分的前提下才能让法官信服你的主张是很有可能存在的,你才能让法官在内心确认对方具有很大的过错。我常说,唯有影响法官的内心判断,才能争取优势,就是这个道理。
    其次,即使法官相信你的证据,也相信你是受害方无过错方,但是你想让法官完全支持你,判决对方一无所有,即净身出户,这也是不现实的。因为法官的审判思维一般是利益均衡思维,即双方利益基本均等,一般不会明显偏向一方,除非一方有很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法官轻易判决对方一无所有,对方跑到法院来闹事或纠缠,法官也吃不消啊,法官也是人,他们也受上级领导监督。所以法官很难在一个离婚案件中,判决对方净身出户,这不符合中国国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