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06年8月9日签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因政府部门缘故迄今未拆协议书还起效吗
拆迁补偿
2020-01-14 11:39:3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拆迁协议
签订的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签了拆迁协议不满意,维权需要注意:当
被拆迁人
签订协议的时候,一定要对协议的主体和内容进行确认,例如房屋回迁时间、异地安置房屋交付时间和安置地点、
违约责任
等关键问题。
否则当对方承诺的条件不能实现时会出现像踢皮球一样让被
拆迁人
找来找去,所以出现推诿情况,自己的权益遭受损失时,切不可依赖于拆迁方的作为义务和口头承诺等,因为拆迁方常用一定的口头承诺等拖着被拆迁人,一旦超过
诉讼时效
就是拆迁方的胜利。
我国《
城市房屋拆迁
管理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对于所有人的概念,条例未作进一步明确。个人认为,即使在拆迁时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只要你们确实购买了该房屋,并有居住了20年的事实,则是应当获得补偿的。
但是,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是房屋所有权确定的重要文件,也是房屋过户、转让的重要文件,因此,为了行使权利的便利,建议你们尽快与舅舅协商办理各自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对于回迁房能否买卖的问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业主已经持有房产证;另一种是业主只持有回迁协议。 第一种情况:业主已经取得该商品小区的《房产证》。
这些回迁房是完全可以做二手买卖或租赁交易的,因为在二手交易的过程中,《房产证》是房管局认可,并受其监督的。所以,有《房产证》的回迁房都是可以正常在交易所过户转名的。
第二种情况:业主手中只有发展商的回迁协议的。
这些房子的业主手中只有发展商的回迁协议的,在做二手交易时是不能在房地产交易所做公证过户和改名的。因为该回迁协议只是业主与发展商之间的私人商业协议,此协议并没有得到房管局的认可。
双方进行交易时,只能是在公证处做公证交易,待《房产证》出来后才能做真正的过户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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