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于十个月前在一家医疗机构做了全切开双眼皮,开内眼角,泪腺下垂矫正术。术后出现了眼睑闭合不全,一直到现在都没有完全闭上。双眼皮形态还可以。我去找了医院,他们就是一个字等。一个月等三个月,三个月等半年,马上就一年了还没闭上。术前没有告知我会出现这种情况。由于长期眼睑闭合不全,造成睡眠时结膜充血红肿,每晚睡前都要涂眼膏,每天点眼药水,这直接加重了结膜炎。为了治疗结膜炎,使用了含激素的眼药水,造成激素性青光眼!使得视神经损伤,视力下降!(1)现在,我想要医院赔偿我,我需要什么材料举证呢?(2)是否有胜算?
(3)术前让我签的协议,没有明确写明手术失败如何赔偿!这样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4)给我做手术的医生是他们从外地请来的,有整形资质,“走穴”的那种,应该没有在那家医院注册。这合法吗?
(5)我是否要出具医疗事故鉴定?我觉得我这个应该是后遗症。
非常着急,期盼您的回复!

医疗事故纠纷
2018-09-06 20:12:3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由谁预缴付?  1)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4)法院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  5)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  6)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   患者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提供的资料  1)提起鉴定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病历资料:由患者保管门急诊病历的,患者应当提供所有门急诊病历资料;住院患者应当提供就诊及出院证明等资料。  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的资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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