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在2010年向别人借了高利贷。利率太高,其余的还没有支付。当时,债权人每天组织七八个人开车去我父母家讨债。由于老人的威胁,他没有把他唯一的房子给债权人,导致全家无家可归。在胁迫下,房子被转让给债权人,高利贷的所有证据都被销毁了。你能帮我依法处理这种情况吗?谢谢!

2020-01-10 02:13:5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离婚分割的房子进行过户,需要办理析产登记,析产基本步骤:
    1、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注:如有离婚判决书的话则无需办理公证);
    2、到交易中心办理转绘;
    3、到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申请;
    4、办理析产登记手续并缴交登记费;
    5、取证。
  •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一起起因高利贷逼公民犯罪的案件在各地发生,还有很多因高利贷引发的犯罪被隐藏在阳光之下。
    这些人原本或有不错的事业,或有幸福的家庭,可正是由于沾上了高利贷,让他们的生活出现了惨痛的悲剧。我们可以说,民间高利贷在很大程度上催生公民犯罪。
  • 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其丈夫存在放高利贷的行为,那么该行为属于违法的,其应该选择向司法机关求助。同时,关于提问者搜集离婚证据的问题,无法给出准确答复,需要其用智慧解决。同时,其参照以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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