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哺乳期监外执行有违法犯罪了,如何解决

2020-01-09 20:15:0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取保候审。如果这一规定对两怀妇女的特殊关照体现得尚不够明显的话,以下各项规定则无疑充分体现了这一精神:《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对符合逮捕条件,但有特殊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其中就包括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除此之外,还体现在专门针对孕妇的规定: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251条还规定,在执行死刑的过程中,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裁定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 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三)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四)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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