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一)款视同工伤的认定范围,可以申请工伤(亡)认定。根据《关于确立
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
自然人,对该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具体条款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