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年9月25号新员工入职的本企业,随后12月上的个人社保,补交了头两个月,产期是19年8月月初,在孕妇分娩前个人社保不够10月,没法领到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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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可自生产或流产后90天内向单位或个人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手续。其中失业妇女应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手续。 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须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生育妇女户籍所在地的街道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
(二)生育妇女的身份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失业的生育妇女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另须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从业生育妇女另须提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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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增加15~30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2、生育医疗费;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4、一次性补贴(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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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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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