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这位老师二十多岁结婚时经常吵架。17年前,她离开了她的两个孩子,和其他人一起去了。我生气了,打了她一顿。他们打了一架,我打了她一巴掌。一年多以后,她静静地走了八个月。前天她回来起诉我离婚。我们的两个孩子不见了。我不想为孩子们离开。所以我会去还是不去法庭。

离婚
2020-01-07 17:56:4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在普通诉讼中,调解不是必经程序。但在离婚诉讼中,调解是必经程序。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应当进行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
  • 老婆走了可以起诉的时间:离婚法律上对宣告失踪有明确的规定,下落不明满两年可以向法院申请下落不明人失踪,宣告失踪生效期为三个月,合计计算,至少两年三个月以后方可提出离婚。
    一【《民诉法》对申请宣告失踪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二【《民诉法》对宣告失踪公告期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三【《婚姻法》规定法院受理宣告一方失踪的离婚案】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规定是被告经过两次法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法院可以依法拘传当事人到庭。  法院是否判决准予夫妻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只要有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在法院调解无效前提下,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
      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需要双方当事人本着孩子最大利益出发,双方自行协议。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起诉解决。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 起诉离婚需要以下程序:
    第一,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立案。
    第二,申请立案的时候需要提交本人身份证,结婚证,起诉状,以及诉讼费。
    第三,原告就其诉讼请求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据,比如财产的证据,孩子抚养的证据;
    第四,法院立案后会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会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